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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 2011-05-17   浏览次数:1123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高空抛物案例分析

  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该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明自己没育过错而免责。从此种意义上说,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是不容否定的推定,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辨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致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这样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样立法的理由主要是这种危险是行人很难预见,更无法预防。而危险的产生源是在所有者和管理者。假如使用一般规则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那受害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致害者的主管过错的。因此立法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实质的公平,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必须有坠落物的事实,二是致人损害,三是损害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只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必须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免责事由作出的严格限定。为什么作如此严格的规定呢?因为高空坠物事件一旦发生,过错(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无法加以证明的。从客观方面反推只能推出有过错,当致害方举证证明受害者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自己主观上的过错。来源
蜂巢物业管理网
  
  以上讨论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特征。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高空坠物还有其特殊性。试述如下:
  
  高空坠物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则可能产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当出现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物业管理企业就可能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上面已分析过,现在就合同责任加以分析。
  
  合同责任一般由以下几个条件构成:
  
  1受害者必须是小区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2是小区物业区域范围。
  
  3受害者选择合同责任。
  
  4高空坠物与受害者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
  
  我们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合同关系存在,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几乎无法躲避责任。在合同责任里,因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过错不能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免责的理由。不可抗力仍是免责理由。受害者的过错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能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人身伤害免责条款,也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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